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386號
債 權 人 皮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偉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兆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兆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已受領符合聲請狀所示禮盒數量之簽收書面證明、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影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