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850號
債 權 人 上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采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維士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維士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邱少華已死亡,故請提出維士國際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最新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可送達之住居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