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27號
債 權 人 台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頎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磐鉅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磐鉅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木作及樓梯扶手工程」、「木作裝潢工程」、
「天花板工程」系爭三項工程經磐鉅營造有限公司簽章之完工暨驗收合格證明書影本,該證明書須載明驗收合格數量,及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工程款金額。
三、請提出影印清晰、完整之木作裝潢工程使用執照影本,並敘明此一工程是否迄今已給付債權人90%之工程款,僅10%之工程保留款尚未給付?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