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30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萬越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第三人即原債務人黃嘉榮迄今仍任職於萬越鋼鐵有限公司,且領取薪資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本院分別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同年9月1日發文之110年度司執字第54692號之執行命令均已合法送達萬越鋼鐵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