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345號
債 權 人 何宗奕
非訟代理人 曾美寶
債 務 人 敦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宇倫
人
債 務 人 吳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敦啟股份有限公司、吳國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玖萬元,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敦啟股份有限公司、吳宇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陸拾參萬元,及自聲請狀附表所示編號四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敦啟股份有限公司、吳宇倫、吳國禎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