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769號
債 權 人 三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溢通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溢通塑膠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612,602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與聲證1歷次出貨維修單日期、維修項目、金額、總金額均相符之計算明細表。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四、000081號存證信函之「覆函」。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