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372號
債 權 人 久奈司體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鑑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世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本件債務人究為陳世傑或東泰羽球會館?債務人若有誤,併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
二、請提出東泰羽球會館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陳世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買賣合約之商品已依合約內容所載之驗收方式經債務人簽章驗收合格無瑕疵且符合約定品質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