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372號
債 權 人 久奈司體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鑑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世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系爭買賣合約甲方為東泰羽球會館,然債權人未敘明本件債務人究為陳世傑或東泰羽球會館?亦未提出東泰羽球會館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暨陳世傑之最新戶籍謄本,復未提出買賣合約之商品已依合約內容所載之驗收方式經債務人(買賣合約甲方)簽章驗收合格無瑕疵且符合約定品質之證明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