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590號
債 權 人 禾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普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仟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仟峻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仟峻企業有限公司簽章確認已受領如聲證一之兩紙營業發票所示之貨物(簽章受領單應載明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總金額等)。
三、承上,請提出債務人仟峻企業有限公司簽章確認所受領之上開貨物業經其驗收合格無瑕疵、符合約定品質之書面證明影本。
四、請提出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之發文字號111年北律字第0000000號律師通知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五、請提出債務人收受上開律師通知函後之「覆函」影本。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