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680號
債 權 人 任真美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明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邑商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長邑商業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依兩造代言合約第4條第三款規定,債權人開立代言酬勞新台幣1,150,000元(未稅),請提出發票(影本即可)。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註:債權人提出之律師電子郵件是否發出,債務人是否收受,無從確認,應補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