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8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江傢俱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江傢俱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第三人范永光於民國110年7月至111年1月間任職於大江傢俱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本院發文日期110年5月5日及同年7月7日之110年度司執字第43951號執行命令(扣押薪資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予大江傢俱有限公司之文件影本。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