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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067號
債  權  人  鑛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衍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大安電動車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大
  安電動車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亦未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所載明細
  相符之採購單、買賣契約書、送貨單及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之
  發票等釋明文件,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送貨明細暨金額、事實理由、總金額、請求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