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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185號
債  權  人  中正國際鍋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提出債務人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經兩造簽章完整之管橋安裝工程合約(下稱系爭合約)【債權人提出者,不完整,不得只提一部份】、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具狀敘明本件工程是否已經施工,是否正式簽約(工程總價6,800,000元(未稅),為何迄今連預付款均未付?是否已進場施工?目前工程進度為何?),經本院民國111年6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1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