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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461號
債  權  人  凱悅福星大樓凱悅座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其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提出系爭第一類登記謄本之所有權人為詮貿物流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李幸,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李幸為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請求給付管理費云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債權人對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或現住戶可請求之管理費,則應於備妥相關文件後,另行請求或循訴訟程序救濟,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