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753號
債 權 人 熲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明智
債 務 人 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兩造簽章之系爭煤炭「完整買賣契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與請求金額暨發票明細相符之經債務人公司或其有權代收之人簽章之訂購單、採購單、出貨單、請款單等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受領與請求金額暨發票明細相符之系爭貨物驗收合格無瑕疵之書面證明影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與請求金額暨發票明細相符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發票所載明細、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並請提出存證號碼000549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及債務人收受上開催告及存證號碼000549號存證信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