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917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晨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晨辰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計算式(載明:每月金額×積欠期間、總金額等)或計算明細表(載明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積欠保全費用期間起訖、每月應付金額若干?是否按月給付及其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載明各月份金額)、積欠期間、總金額等)】。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