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98號
債 權 人 巨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文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呂文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三、請提出敏盛綜合醫院檢驗報告(影本即可,本件債務人車禍肇事後,債務人經敏盛綜合醫院檢驗報告-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四、請提出本件車禍後,債權人對債務人之索賠函及回執。
五、請提出管轄區之車禍(關於過失責任歸屬)肇事之「鑑定報告書」。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