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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98號
債  權  人  巨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木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呂文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呂文景之最新戶籍謄本、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敏盛綜合醫院檢驗報告(影本即可,本件債務人車禍肇事後,債務人經敏盛綜合醫院檢驗報告-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本件車禍後,債權人對債務人之索賠函及回執、管轄區之車禍(關於過失責任歸屬)肇事之「鑑定報告書」,經本院民國111年1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