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388號
債 權 人 桓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麗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怡家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怡家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僅提出請款單為證,其釋明顯未完足,本院111年6月16日補正裁定,已命其補提各項釋明文件,聲請人雖曾補提部分文件,惟並未依本院補正裁定意旨提出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且經債務人驗收合格之證明或類此之文件,是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法律關係暨請求,其釋明顯未完足,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駁回,至兩造間關於系爭工程餘款之爭執,自應另循訴訟程序救濟或其他法律程序救濟,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