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823號
債 權 人 昇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具狀敘明債務人於收受系爭貨品後,是否曾於合理期間主張系爭貨品有瑕疵或不符合約定之品質?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受系爭貨品後驗收合格之書面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