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955號
債 權 人 瑞鴻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雨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臻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臻晟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釋明文件(民國110年該三個月份客戶對帳單)相符之發票。
三、債務人簽章確認其所受領110年3個月份之代工貨物均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證明。
四、債權人收受000009號存證信函後之「覆函」。
五、具狀敘明債務人是否曾主張其所受領上述3個月份之代工貨物,有何瑕疵或不符合約定品質?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