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629號
債 權 人 嶸祥法拍屋專業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守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昀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蔡昀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具狀敘明債權人是否已依兩造簽訂之契約編號0000000號「委任代理標購法院拍賣不動產契約書」第六條第㈠、㈡項各款約定事項完成服務之項目?併請提出債權人完成上開各款約定服務項目之文件影本。
三、請具狀敘明債務人已屆投標時間未參予投標之原因為何
?雙方多次協談無法達成共識之原因為何?兩造若曾達成書面協議,併請提出相關文件影本。
四、本件係請求違約金,故請撤回另計利息之請求。
五、請提出存證號碼000053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