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922號
債 權 人 吳喬青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邦弟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邦弟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債權人之勞保加退保資料、債權人之民國108年4月至12月薪資所得清單暨扣繳憑單等文件、邦弟有限公司匯入薪資之載有債權人姓名之存摺封面暨內頁資料,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公司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提出部分釋明文件,然迄今仍未提出催告函經債務人公司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及債務人公司收受後之覆函,補正資料不完整,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