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004號
債 權 人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人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承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鴻承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查債權人提出之驗收單,僅能認定「已驗收數量」之事實,不足以認定已「驗收合格」之事實,故請提出系爭100台UVC自動測溫除菌門業經債務人「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符合UVC自動測溫除菌門100台暨金額之請款單、發票影本。
四、請提出存證號碼000138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公司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併請提出債務人公司收受後之覆函影本。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