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963號
債 權 人 福盈科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詩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貨物業經其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文件。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