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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436號
債  權  人  杜瑞傑即瑞展實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利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利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兩造簽署之系爭工程合約書或協議書或類此之書面、系爭工程之報價單或估價單、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完工且經債務人驗收合格(無瑕疵、且符合約定之品質)之書面證明書、000050號存證信函之「回執」、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具狀陳明:1、系爭工程約定總價若干?工程施工期間起訖為何?究係約定以日曆天或工作天計算?2、系爭工程完工前、完工後,是否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等?若是,請提出上開兩項執照影本。3、債務人拒付之請求金額,究係全部之工程款?亦或只是工程尾款?4、債務人拒付工程款之原因,究係是單純拖欠?或是主張工程有瑕疵,要求減少報酬?亦或是主張工程遲延完工,要求按日扣減違約金?,經本院民國111年8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