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陳月麗(即黃茂桂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被繼承人黃茂桂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被繼承人黃茂桂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3、被繼承人黃茂桂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4、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5、釋明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6、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發行公司應更正為「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6、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