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利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文亮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發票
人,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故請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
人之釋明文件影本,並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何?
㈡、請提出正確完整之支票附表,附表應增列受款人。
㈢、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