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樂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聰南
非訟代理人 黃姿雅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股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2、更正聲請狀之記載(按黃姿雅為「受任人」,非委任人,應予更正)。
3、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