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彰顯農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再審被告 龍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參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7月6日裁定限期命再審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14日送達再審原告,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再審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