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45號
原 告 邱怡君
訴訟代理人 簡銘萱律師
被 告 巧而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清
訴訟代理人 游政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雖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而定期宣判,然茲因本件尚有須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