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昀珮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