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7號
原 告 王友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永工程有限公司、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明確、完整、正確之訴之聲明:
原告所提勞動調解聲請書狀之請求對象原為辰永工程有限公司、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然請求之聲明記載已非完整,且原告嗣後又追加被告桃園市政府,則被告3人應如何給付及給付之金額為何?原告應具狀具體說明欲請求之總金額及被告3人對該金額之給付方式,以利本院核算裁判費。
二、追加被告之正確完整全銜、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
原告嗣後追加被告桃園市政府,應載明其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載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規依據。
三、如原告不諳法律,應諮詢或委任具有勞動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以維自身權益,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