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毓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展新感測原件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13,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