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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相  對  人  漢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相對人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漢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