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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45號
債  權  人  全鴻精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俊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樺鐠電子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 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設於桃園○○○○○○○○○,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