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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02號
債 權 人 恆銓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錫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藏綠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三、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