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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48號
債 權 人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久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陳世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於聲請狀底補正久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良驊之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