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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65號
債  權  人  瓦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珮琪 
非訟代理人  李秀涼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公司登記於臺中市北屯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