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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98號
債 權 人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志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溫志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