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98號
債  權  人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溫志晟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提出債務人溫志晟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