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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75號
債 權 人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靜怡即安和藥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商業登記抄本及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