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315號
債 權 人 沙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DEL MAJEED HAMEED AL–ZAIRJI(沙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BERAYM MOHAMMED ABUBAKER BERAYM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債務人BERAYM MOHAMMED ABUBAKER BERAYM住居於高雄市大社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