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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315號
債  權  人  沙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DEL MAJEED HAMEED AL–ZAIRJI(沙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BERAYM MOHAMMED ABUBAKER BERAYM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債務人BERAYM MOHAMMED ABUBAKER BERAYM住居於高雄市大社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