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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5號
債 權 人 徐玉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創健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選任債務人之特別代理人之裁定與確定證明書影本及特別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