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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78號
債  權  人  中正國際鍋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朝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
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四、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