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78號
債 權 人 中正國際鍋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朝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
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四、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