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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78號
債  權  人  中正國際鍋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3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表明債務人、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1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