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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209號
債 權 人 尚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太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