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595號
債 權 人 益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弘祥
非訟代理人 黃致豪律師
林陟爾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賀新富即吉立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賀新富即吉立工程行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