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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425號
債 權 人 潤億健康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東
非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懷寧醫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登記資料。
二、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