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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407號
債 權 人 金嘉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欣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福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